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通知
民发〔2007〕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我部制定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条 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 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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